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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9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雅奇与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张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奇,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张志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9民初798号原告:王雅奇,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巨鹿县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北沣村商住楼27号106。法定代表人:贺芳涛。被告:张志良,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原告王雅奇与被告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张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雅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张志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雅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返还购车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初,原告欲购买一辆二手汽车,通过网上浏览,发现一辆车牌苏G×××××9的白色宝来汽车不错,就按照网页上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该联系电话的机主是被告张志良,原告与张志良在电话中谈妥价格为64000元,提车时付款。该车在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原告就和朋友去沣水镇提车。到达提车地点后,原告和张志良联系,张志良让刘新林和另外一个人和其见面,刘新林告诉原告张志良是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板,经常做二手车的生意。原告查看车况后感觉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就和刘新林(当时不知是假名)签了车辆转押协议,原告付款后就将车牌苏G×××××9的白色宝来汽车开走。2016年3月28日,原告在巨鹿县家乐园购物将该车停放在路边,出来后发现该车不见了,遂报警,经巨鹿县公安局调查苏G×××××9的白色宝来汽车系套牌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篡改,该车的实际车牌鲁B×××××2,车主为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该车已被车主取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上列诉请。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张志良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1、巨鹿县公安局对张志良的询问笔录,证明张志良自认开设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指示公司人员乔新智将车牌号苏G×××××9白色汽车卖给原告。证2、巨鹿县公安局对乔新智询问笔录,证明其按照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老板张志良的要求将牌号苏G×××××9汽车卖给原告。证3、2016年4月12日情况说明,证明该车被实际车主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走。证4、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原告通过电话与被告张志良就车牌苏G×××××9白色宝来汽车买卖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价格为64000元。原告提车时,张志良安排乔新智、赵冰和原告见面,原告和乔新智签订了车辆转押协议(签订协议时乔新智使用刘新林的名字),原告付款后将车开走。2016年3月28日,该车在路边停放时丢失,经巨鹿县公安局调查苏G×××××9白色宝来汽车系套牌车,车架号、发动机号被篡改,该车实际车牌鲁B×××××2,现该车已被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回。本院认为,巨鹿县公安局对张志良、乔新智的询问笔录中张志良、乔新智均认可乔新智是受张志良指派将车牌号苏G×××××9白色轿车出卖。原告支付了购车款,被告张志良就其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原告主张权利的义务,现该车被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取走,张志良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5000元没有依据,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实际支付的购车款数额对其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淄博立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志良给付原告王雅奇6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雅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425元,由原告王雅奇负担22元,被告张志良负担14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广庚审 判 员  马晓宇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