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赵本庄、李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赵本庄,李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国,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赵本庄,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现去向不明。被告:李艳波,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志国与被执行人赵本庄、李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李艳波账户人民币153445元(本金9万元,利息58105.73元,迟延履行金519.75元,诉讼费20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12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