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军与被申请人席武平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军,席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财保34号申请人:贺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申请人:席武平,男,汉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贺军与被申请人席武平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贺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席武平价值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王仕俊自愿用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席武平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王仕俊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广华大道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广安华房权证华蓥字第201202x**号)。申请人贺军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