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学智、徐娜、徐军辉、彭海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军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3877号申请人: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党生福,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兴,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徐军辉,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学智、徐娜、徐军辉、彭海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军辉所有的宁AXQ8**号奔驰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灵武市福兴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的宁A09**学、宁A09**学、宁A12**学、宁A22**学、宁A22**学、宁A22**学号皮卡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军辉所有的宁AXQ8**号奔驰牌轿车车户;二、查封灵武市福兴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的宁A09**学、宁A09**学、宁A12**学、宁A22**学、宁A22**学、宁A22**学号轻型普通货车车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