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杨×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刑初205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0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6)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海录、吕文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2期间,被告人杨×在□□市□□□街道□□新区□□号楼□□单元□□□室杨×家中,接受下线刘××、史××、杨×投注六合彩后,利用杨×家电脑登录赌博网站“SK2”向上庄报号,自己吃水钱,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被告人杨×向上庄下注金额合计人民币50092元。案发后,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为上述指控提供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六合彩”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在一年以下适当量刑。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认罪服法,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期间,被告人杨×在□□市□□□街道□□新区□□号楼□□单元□□□室杨×家中,接受下线刘××、史××、杨×投注六合彩后,利用杨×家电脑登录赌博网站“SK2”向上庄报号,自己吃水钱,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被告人杨×向上庄下注金额合计人民币50092元。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杨×被抓获归案。2015年12月11日灯塔市公安局追缴被告人杨×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中,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六合彩账单、情况说明等;2、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3、证人刘××、史××、杨×的证言;4、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赌博网站接受下线投注六合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支持。被告人杨××归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意见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杨×作案工具予以收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黄跃发审 判 员 杜丽媛人民陪审员 尚承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