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9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阳康福德高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华与郭恒、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康福德高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华,郭恒,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9726号原告:沈阳康福德高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52号。法定代表人:柯逢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女,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东边城街*********号。原告:王玉华。被告:郭恒。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41-7号(1-3门)。负责人:齐云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凯,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沈阳康福德高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华与被告郭恒、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业保险沈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康福德高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原告王玉华,被告郭恒,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沈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康福德高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970元,车辆维修费1240元,交通费300元,计451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日原告王玉华驾驶的辽A×××××出租车行驶在沈河热闹路与被告郭恒驾驶的辽A×××××轿车相撞,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做出责任认定,被告郭恒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车辆为出租车,因事故停运11天,修车1240元,双方协商此事无果,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判决。被告郭恒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肇事车辆在已在安华农业保险沈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应由安华农业保险沈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沈阳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被告郭恒答辩的事实,但提出停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日原告王玉华驾驶的辽A×××××出租车在沈河热闹路与被告郭恒驾驶的辽A×××××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做出责任认定,被告郭恒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王玉华车辆为出租车,挂靠沈阳康福德高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营运,因交通事故停运11天,修车1240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沈阳公司未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停运损失证明、修车发票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恒驾驶车辆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损坏。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恒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郭恒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起事故发生在被告郭恒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沈阳公司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损失应由安华农业保险沈阳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郭恒负责赔偿。原告的修车费人民币1240元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应由安华农业保险沈阳公司赔偿。关于原告的停运损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沈阳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财产限额2000元范围内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失应由被告郭恒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玉华修车费人民币1240元、停运损失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郭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玉华停运损失人民币970元;三、驳回原告沈阳康福德高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华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郭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佳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