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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会娟、范翠平等与范松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娟,范翠平,范松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481号原告:刘会娟,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范翠平,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松博,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会娟、范翠平诉被告范松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娟、范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会娟、范翠平负担。审 判 长  李红颖代理审判员  张 露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