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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伍桂珍与朱桂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桂珍,朱桂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3137号申请执行人伍桂珍。被执行人朱桂祥。申请执行人伍桂珍与被执行人朱桂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0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如下:被执行人朱桂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伍桂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8627.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协议签订当日偿还10000元,余款在2017年12月底前给付12400元。申请执行费191元(已交)。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民初字02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效强执行员  邵吟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