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桐庐上峰纸箱包装厂与桐庐富春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庐上峰纸箱包装厂,桐庐富春玩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桐庐上峰纸箱包装厂。住所地桐庐县旧县街道上峰村。组织机构代码72587936-6。负责人张志平,经理。被执行人桐庐富春玩具厂。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富乐。组织机构代码704263052。负责人孙云良,厂长。桐庐上峰纸箱包装厂与桐庐富春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富春玩具厂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上峰纸箱包装厂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2627元、案件受理费616元、执行费38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富春玩具厂的负责人孙云良下落及桐庐富春玩具厂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淘宝、工商、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桐庐富春玩具厂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5件,申请标的达80余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富春玩具厂负责人孙云良去向及桐庐富春玩具厂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桐庐富春玩具厂负责人孙云良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上峰纸箱包装厂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富春玩具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桐庐上峰纸箱包装厂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富春玩具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