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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贺青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青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244号罪犯贺青平,男,汉族,1994年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麒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青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贺青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15年6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中安监狱瞿某、徐某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黄某、孙某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贺青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贺青平现刑罚执行已达1年11个月。该犯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贺青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青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