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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薏心与刘亚坤、迟珍宝、刘志艳、刘志学、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薏心,刘亚坤,迟珍宝,刘志艳,刘志学,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赵薏心,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亚坤,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迟珍宝,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志艳,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志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志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赵薏心与被执行人刘亚坤、迟珍宝、刘志艳、刘志学、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舒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