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薏心与刘亚坤、迟珍宝、刘志艳、刘志学、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薏心,刘亚坤,迟珍宝,刘志艳,刘志学,刘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赵薏心,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亚坤,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迟珍宝,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志艳,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志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刘志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赵薏心与被执行人刘亚坤、迟珍宝、刘志艳、刘志学、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舒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