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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16民初1754号徐东琴与杨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裁定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琴,杨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754号原告徐东琴,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车城大道*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01970********。被告杨三,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米庄镇何庄村*组,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65********。原告徐东琴诉被告杨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7日按照诉状列明的地址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杨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退回,退回原因:电话无人接听。因本案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公告费,但原告经本院多次通知,至今未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