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7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秦锋与秦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锋,秦学斌,秦锋,秦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7508号原告:秦锋,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乔(特别授权),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学斌,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秦锋与被告秦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乔、被告秦学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424242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被告向南通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金水庭院房产举办洗浴会所。2月26日,原告将向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4242425元收款收据交给被告,由被告凭此据所记载的债权金额4242425元向南通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购房手续。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记载借款金额为4242425元,用途为购金水庭院房子。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同日向南通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4241962元转帐手续,向被告秦学斌支付现金463元。南通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时确认收取被告秦学斌购房款4241962元,并向被告秦学斌交付了房产。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偿还借款。现具状,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秦学斌辩称:我确认原告起诉的数额,江苏宏景集团欠我一千多万工程款,原告和宏景集团有工程款往来。我和原告及宏景集团的老总协商,等我的工程款审计结束后,由宏景集团把钱汇给原告。如果宏景集团没有钱给原告,我就将房子退还给宏景集团,诉讼费用我承担。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宏景集团出具4242425元收据的事实,2、收款收据(加盖宏景集团的公章,来源于宏景集团)复印件两份,证明宏景集团向南通宏景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4241962元的转账的事实,证明南通宏景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被告购房款4241962元的事实,3、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242425元购买金水庭院的事实,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购买商品房的事实。被告秦学斌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认为:所有的证据我都没有异议,我都确认的,借据是我签的,是真实的。被告秦学斌未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予以确认,本院审核后亦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与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往来。2015年2月27日,被告秦学斌向原告秦锋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为秦学斌、用途为购金水庭院房子,金额为4242425元,被告秦学斌在借款人处签字。后原告秦锋向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已收到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242425元,由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款转账给南通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被告秦学斌向南通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金水庭院1401、1501”(位于如皋市下原派出所东边),被告秦学斌已实际取得该房屋。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秦锋持有被告秦学斌于2015年2月27日出具的借据,借据内容显示被告秦学斌借原告秦锋人民币4242425元用于购金水庭院房子,借据出具后,原、被告也以约定的方式(即原告将在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抵算被告在南通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而由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将工程款转账至南通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了款项交付,被告秦学斌也实际取得了房屋,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亦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秦锋据此主张要求被告秦学斌偿还4242425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学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锋借款4242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40元,减半收取20370元,由被告秦学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7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员 黄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刘名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