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翟延令与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延令,王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翟延令,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景泰玫瑰园*号楼*单元503。被执行人:王爱敏,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天伦花园*号楼单元601。申请执行人翟延令与被执行人王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