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法院与王海成孙洪波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法院,王海成,孙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海成,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孙洪波.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民法院与王海成,孙洪波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成.孙洪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1724刑初0030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