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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正阳县人民法院与王海成孙洪波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阳县人民法院,王海成,孙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海成,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孙洪波.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正阳县人民法院与王海成,孙洪波罚金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成.孙洪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1724刑初0030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