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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执1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付伟与被执行人王琛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付伟,王琛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1308-1号申请执行人韩付伟,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付转,女,汉族,1967年9月19日生,系韩付伟妻子。被执行人王琛鑫,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付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琛鑫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琛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付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党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