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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桂清与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桂清,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谢桂清,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凤凰小区入口处(川惠大酒店八楼)。法定代表人刘海川,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1180号谢桂清申请执行攀枝花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11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