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30岁许。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云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及自2014年5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已付利息20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和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一时难以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