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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亚坤、杨进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亚坤,杨进安,曹瑞粉,李占平,梁书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323号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男,汉族,住大名县,系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经营中心经理。被告:梁亚坤,男,汉族,1989年12月30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杨进安,男,汉族,1956年07月28日生,住大名县。被告:曹瑞粉,女,汉族,1978年09月14日生,住大名县。被告:李占平,男,汉族,1973年09月26日生,住大名县。被告:梁书贞,男,汉族,1952年02月11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亚坤,杨进安,曹瑞粉,李占平,梁书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大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至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通知其预交案件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振勇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