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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财保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夏细棒与陈金学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细棒,陈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财保91号之一申请人:夏细棒,男,195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人:陈金学,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人夏细棒诉被申请人陈金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浙0327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金学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金学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金学名下车牌号为浙C×××××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