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8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张xx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刘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8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被执行人刘xx,女,汉族。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8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张xx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偿还申请执行人高xx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刘xx、张xx在方山县圪洞镇阳南洼村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xx、张xx在方山县圪洞镇阳南洼村住房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方山县人民法院文书审核卡标题:关于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刘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案号:(2016)晋1128执153-1号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1972年8月1日生,方山县圪洞镇建军庄村,现住方山县农机公司家属楼。身份证号码:142330197208013118。被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63年1月25日生,住方山县瓦窑北路88号。身份证号码:142330196301254122。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58年4月5日生,住方山县瓦窑北路88号。身份证号码:14233019580405411X。法院领导批示意见:承办人意见:书记员: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