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529号申请执行人白丽英,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白丽杰,女,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白永海,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白永江,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亚洲,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白丽英、白丽杰、白永海、白永江与被执行人王亚洲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