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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记领与黄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记领,黄耀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607号原告王记领,男,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黄耀先,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王记领诉被告黄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记领以双方愿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耀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记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记领撤回对被告黄耀先的起诉。诉讼费用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记领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