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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能万、杨能武等与资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能万,杨能武,万美君,资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734号原告:杨能万,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杨能武,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万美君,女,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兵,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资阳市车城大道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学鹏,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男,该医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万将,男,该医院员工。原告杨能万、杨能武、万美君与被告资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杨能万、杨能武、万美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能万、杨能武、万美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能万、杨能武、万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杨能万、杨能武、万美君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