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王金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王金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916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代码证号:72886152-4。法定代表人:孙公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辉,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代码证号:74977152-8。法定代表人:管金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金甫,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王金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权利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扣划王金甫帐户5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6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金甫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街的公建房两套,但该房屋暂不宜处理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6月3日,权利人庄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