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肖程云与张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程云,张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300号原告肖程云。被告张雄。原告肖程云与被告张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程云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程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程云撤回对被告张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肖程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