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9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敬红与金鑫、付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红,金鑫,付立春,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952号之二原告陈敬红,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代理人陈济南,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住住河南省太康县。系原告之子。被告金鑫,男,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现住。被告付立春,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系豫N×××××号车辆车主。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红诉被告金鑫、付立春、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敬红伤情严重尚未治疗终结,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彭东飞人民审判员 汤培军人民审判员 朱东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程敬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