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秀奎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奎,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奎。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奎与被执行人长安慈恩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8日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将本案案款分三次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1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