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5487号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宁一街47栋201房。法定代表人:刘日坤,总经理。被告:王葛,男,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佳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淑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诗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