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3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栾秀珍与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秀珍,陈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081号原告栾秀珍,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新疆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正海,男,1958年5月3日出生,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本院审理的原告栾秀珍诉被告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栾秀珍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秀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栾秀珍负担。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茵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