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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文运与黄显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运,黄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运,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黄显军,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文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民初1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文运与被执行人黄显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黄显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