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闫荣蛟与珲春市殡仪服务中心劳动仲裁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81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闫荣蛟与被执行人珲春市殡仪服务中心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珲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珲劳人仲裁字(2016)1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珲春市殡仪服务中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荣蛟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珲春市殡仪服务中心支付22012.8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珲春市殡仪服务中心于2016年9月20日交纳执行款22242.80元,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闫荣蛟同意结案。本院认为,珲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珲劳人仲裁字(2016)12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2016)127号裁决书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30元由申请执行人闫荣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珲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珲劳人仲裁字(2016)12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