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嘉平与浦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平,浦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817号原告:杨嘉平,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齐红,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巍,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杨嘉平与被告浦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杨嘉平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