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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嘉平与浦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平,浦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5817号原告:杨嘉平,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齐红,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巍,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杨嘉平与被告浦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杨嘉平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