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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1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何素萍与杨艳芬、耿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萍,杨艳(彦)芬,耿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2277号原告:何素萍。委托代理人: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彦)芬。被告:耿巍。原告何素萍与被告杨艳芬、耿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艳芬、耿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素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以前是由被告耿巍出具借条,2016年1月由耿巍的妻子杨艳芬出具借条。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5月10日,之后虽约定每月付息,但一直没有再支付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要本息,被告称经济紧张,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杨艳芬、耿巍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交了被告杨艳芬于2016年1月11日所打借条,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的事实,有被告杨艳芬所打借条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艳芬欠原告何素萍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艳芬、耿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何素萍借款10万元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杨艳芬、耿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姿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