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甄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生,甄恩言,孙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生,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甄恩言,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被执行人孙德香(甄恩言之妻),女,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