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恢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越宇。
被执行人:徐晓竹。申请执行人杨越宇与被执行人徐晓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3日,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丽
代理
审判员 冯哲
代理
审判员 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健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