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9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均平与应爱玲、章虎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平,应爱玲,章虎虎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979号之三原告:王均平,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代理人:夏玉民,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爱玲,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章虎虎,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李金红,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王均平与被告应爱玲、章虎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小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