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戴明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3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23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明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世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维新、陶诗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代理书记员彭美凤担任法庭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桂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6日下午,澧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被告人戴明非法持有枪支,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戴明家中查获一支“火铳”。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收缴的“火铳”系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案件揭发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明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下午,澧县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被告人戴明非法持有枪支,随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戴明家中查获一支“火铳”。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收缴的“火铳”系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戴明的基本情况。2、案件揭发经过,证明被告人戴明系被查获归案的事实。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戴明“火铳”一支的事实。4、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书,证明收缴的“火铳”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5、本院(2012)澧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人戴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戴明要他帮忙做一杆火铳,他第一次没有答应,怕戴明拿枪闹出事,后来戴明又找他,他就答应了,他并告诫戴明不要拿枪在外面玩,戴明答应只打鸟。他叫戴明弄来一根50公分长的钢管,要王家厂镇坡子街的“老杨”加工成枪管,随后又找王家厂镇阳鹊湾村的王某某做了枪托等部件,组装成枪后交给戴明。他给老杨和王某某各80元的工钱,是戴明出的。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大约2015年,胡某某拿着一根长约50公分的钢管到他家要他帮忙做一杆枪,他问胡做枪干什么,胡说到山上打野鸡野兔,因为从小关系好,就答应了。接着他就用自己的工具和材料给胡做了一杆枪的全部部件,要胡自己组装,胡给了他60元工钱。他做的枪是以火药为动能的。8、被告人戴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上半年,他听说王家厂镇五一村“元吧”(胡某某)会做枪,就请“元吧”帮忙做一杆枪。“元吧”同意后要他弄一根钢管来,他便在王家厂镇一精钢厂找了一根长约1米、粗16毫米的钢管交给“元吧”,不到20天,“元吧”就将枪交给他了。“元吧”说是找朋友做的,至于朋友是谁,他不知道。2015年下半年,他叫一个朋友给“元吧”结了账,大约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明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戴明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原被刑事拘留1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世明人民陪审员 郑维新人民陪审员 陶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美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校对人:陈世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