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6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巴德玛与阿古达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德玛,阿古达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3608号原告巴德玛,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民警。被告阿古达木,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德玛诉被告阿古达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德玛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阿古达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德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德玛撤回对被告阿古达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巴德玛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布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