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志江、郑会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志江,郑会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166号原告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青岛路50-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028577683241081-1法定代表人李孝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志江,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莱州市。被告郑会云,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现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志江、郑会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肖志江、郑会云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肖志江、郑会云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青岛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孙 连 英助理陪审员 赵换人民陪审员宫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圣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