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6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618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于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存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