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溪县农行与被执行人洪跃伟、陆勤蕙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洪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住所地金溪县秀谷西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孙明,行长。被执行人洪某,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陆某,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洪某在中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分行营业部120802000100****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芗城支行140990010110****账户及在兴业银行漳州新浦支行16103012620*****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陆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稠江支行120802040110****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小商品支行60399086023***账户及在平安银行漳州分行2000108****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洪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分行营业部1208020001001****账户存款624.17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洪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芗城支行1409900*******账户存款629.43元。三、划拨被执行人陆某在中��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稠江支行1208020401103****账户1852.66元;四、划拨被执行人陆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小商品支行60399086023****账户存款1068.28元;五、划拨被执行人陆某平安银行漳州分行2000**账户存款2445.63元;六、上述款项均划拨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金溪县支行;账号:1511206029200129927-10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桂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