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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魏凤芹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凤芹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刑初4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凤芹,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夏邑县。因涉嫌重婚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2016年5月7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大庆路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指定辩护人宋佳博,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凤芹犯重婚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凤芹及其辩护人宋佳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凤芹于1999年1月29日在夏邑县歧河乡民政所与张某办理了结婚证后共同生活;在未与张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于2015年2月15日与其前夫胡全良在沈丘县民政局服务大厅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魏凤芹的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魏凤芹与张某的结婚证、夏邑县档案馆出具的证明二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人魏凤芹与胡全良的结婚证、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大庆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魏凤芹的供述与辩解的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凤芹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凤芹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魏凤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凤芹在与胡全良办理结婚之前到夏邑县民政局、夏邑县档案馆均进行的查询婚姻登记情况,均被告知查不到婚姻登记信息,被告人主观上恶性较小。被告人魏凤芹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当庭也能够真诚的认罪、悔罪。综合以上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魏凤芹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魏凤芹的个人基本情况,无前科。2、被告人魏凤芹与张某的结婚证。证明被告人魏凤芹与张某在1999年1月29日结婚。3、夏邑县歧河乡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1999年元月,吕桥村张某、魏凤芹在夏邑县歧河乡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4、夏邑县档案馆出具的证明二份。证明2015年1月22日,魏凤芹在夏邑县档案馆申请查询婚姻状况,经查在1992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婚姻档案中,未发现魏凤芹有结婚登记记录。同时证明夏邑县歧河乡1999年度婚姻登记档案未转入夏邑县档案馆。5、沈丘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登记声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复印件。证明2015年2月15日,胡全良、魏凤芹到沈丘县民政局以未婚身份申请了结婚登记。6、被告人魏凤芹与胡全良的结婚证。证明2015年2月15日魏凤芹、胡全良办理了结婚证。7、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胡全良的户籍证明、魏凤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魏凤芹把户口从夏邑县歧河乡韩楼村小韩楼12号迁入胡全良所在的沈丘县卞路口乡孙寨村孙寨0号。8、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大庆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7日21时,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大庆路派出所民警在海勃湾区狮城东街北十一街坊平房区将被告人魏凤芹抓获。10、证人张某的证言。我与魏凤芹在1999年1月27日结婚,当时魏凤芹带一个4岁女儿张娜娜,以我闺女的名义入到我户口,婚后生有一子叫张飞龙。2013年7月1日,妻子魏凤芹带着结婚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以及家里建房的32万元钱走了。在2015年6月份到沈丘县服务大厅查询魏凤芹的结婚情况,看到魏凤芹和胡全良已经办理了结婚证。我来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处理魏凤芹和胡全良的重婚。11、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张某的邻居,张某和妻子魏凤芹是1999年结婚,婚后有一子张飞龙,现在17岁了。张某家里穷,结婚晚,魏凤芹是第二次结婚,结婚时带一个闺女叫张娜娜。12、被告人魏凤芹的供述与辩解。我十八岁时在外地认识了胡全良就和他生活在一起,生了一个女儿叫胡娜娜。胡娜娜一岁时,胡全良因盗窃罪被判刑进了监狱。过了四五年经人介绍我和夏邑县歧河乡的张某结婚并办理了结婚证,生了一个儿子叫张龙飞。后因张某经常殴打我,产生离婚念头。我到夏邑县民政局、档案局查询结婚情况,没有查询到我有结婚登记记录。在2015年年初,我将张娜娜及我的户口迁到了沈丘县卞路口乡孙寨村,后和胡全良一起到沈丘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我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请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从轻处罚和判决。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凤芹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魏凤芹有配偶而重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魏凤芹办理结婚登记时,主动核实自己以往结婚情况,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魏凤芹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凤芹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冉 伟审判员 夏东红审判员 贾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