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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丹与被执行人吴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吴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晶,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吴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