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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允标与刘堂亮、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允标,刘堂亮,赵海兵,刘胜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2民初4580号原告:陈允标,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生,居民,住滨海县。委托代理刘胜香,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堂亮,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赵海兵,男,1972年11月0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陈允标诉被告刘堂亮、赵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允标的委托代理人刘胜香到庭参与诉讼。被告赵海兵、刘堂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允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堂亮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赵海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律师代理费2万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4日,被告刘堂亮因经营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于2014年12月5日前还清,否则,自借款之日起按日1.5‰承担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被告赵海兵自愿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现两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被告刘堂亮、赵海兵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4日,被告刘堂亮、赵海兵向原告陈允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刘堂亮借到原告陈允标50万元,约定于2014年12月5日前还清,若逾期还款,自借款之日起按所欠借款的日1.5‰承担利息,并承担诉讼时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被告赵海兵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2016年6月6日,原告陈允标向被告刘堂亮的卡上转账50万元。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收取原告陈允标关于本案的代理费2万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刘堂亮向原告陈允标借款,有被告刘堂亮出具的借条及转账记录予以证实,故对原告陈允标要求被告刘堂亮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实际借款时间应为转账日期2016年6月6日。原、被告在借据中书面约定若逾期还款,自借款之日起按所欠借款的日1.5‰承担利息,原告起诉要求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5日前,并约定担保期限为两年,原告起诉被告赵海兵未过担保期限,现被告刘堂亮未能按约定还款,被告赵海兵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故对原告陈允标起诉要求被告赵海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万元,但因已支持原告要求的月利率2%的利息,故不再支持代理费。被告刘堂亮、赵海兵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陈允标要求被告刘堂亮承担归还本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赵海兵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堂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允标人民币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被告赵海兵对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允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刘堂亮、赵海兵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债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