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俊华与封献清、陈颖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华,封献清,陈颖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华,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封献清,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颖坚,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陈俊华和封献清、陈颖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封献清、陈颖坚至今未履行(2016)闽03民终97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封献清、陈颖坚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4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