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管某与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管某,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7月2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9118.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8元、执行费1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140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15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1408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585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1408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鄂0116执1408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1585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2016)鄂0116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