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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登琼与黄泽良、张敏、周英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琼,黄泽良,张敏,周英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杨登琼被执行人:黄泽良被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周英俊本院在执行杨登琼与黄泽良、张敏、周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泽良因涉嫌刑事犯罪其财产已经被公安机关全部查封,且其已被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