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9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庄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与张而清公路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张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96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工农管委会红光委。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2242012-8法定代表人:王宝玉,系该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魏阳,系庄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而清,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桂云花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张而清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而清所有的×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政雄审判员 赵晓黎审判员 娄道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