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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强小林申请执行余致国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小林,四川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致国,余祥军,余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强小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东塔镇。被执行人:四川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余致国。被执行人:余致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被执行人:余祥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余祥荣,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余致国、余祥军、余祥荣、四川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 来自